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典第一编第九章规定的诉讼时效。首先,起诉期限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其二,起诉期限适用于起诉权,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的且无法定扣除、申请延长情形的,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仍应受理,并进行审理和判决。简言之,起诉期限属于诉讼法上程序性事项,以裁定方式解决;而诉讼时效属于实体法上实体性事项,以判决方式解决。最后,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