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法院打官司,一般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因为中国人的习惯就是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的方法就是想双方坐下来调解,但是一旦到了无法调控的地步,就必须去法院进行起诉对方,站在法律的面前评评理。那么去法院起诉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你知道哪几种情况风险是最大的吗?
一、被告不明确。
这个就恼火了,真的,被告不明确,法官都不晓得该如何做了。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要起诉,但是你没有被起诉人的任何资料,有些人说,我知道对方的姓名,但是仅知道对方的姓名也无济于事啊,还有人说法院可以帮忙查,说这句话的人纯属扯淡,法官是不会为你查这种资料,除非重大事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法院会逐一筛查。即使法院查也很难查起,同名同姓那么多,法院不会把每个人的资料给你看的,法院要对每个公民的隐私负责的。所以只要起诉人提供不了被告身份证号码根本无法起诉,但是现在政策放宽后,提供银行卡号也是可以的。
2、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
说白了就是借条,很多人是口头借钱,根本没有写借条或者是借款合同之类的,这个提供不了还好,最怕那种既无借条还无转账记录,现金交易。如果是这种情况,恭喜你,你即将进入漫长的证据收集之路,对方承认这笔借款还好,要是不承认,只能祝你幸福了。真心忠告:大家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打借条,千万不要给现金,哪怕是走银行转账也行。
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受理你的案件的,一般是当事人身份所在地法院或者是长期居住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在法院,比如别人欠你五万块,你的户口或者被告的户口是广东省珠海市,但是你们都在深圳市上班,这时候去广州起诉,不好意思,广州法院会让您去珠海或者深圳法院进行起诉的。就怕有的当事人分不清这个,以为全国所有法院都可以进行起诉。
4、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等。
这个只要请了律师一般问题不大,最怕的就是没有请律师委托出庭,自己又迟到或者根本未出庭。那这种情况法院会帮您撤诉,不好意思,如果需要再次起诉请重新缴纳诉讼费。那么被告是否可以不按时出庭呢?从来没有规定被告必须出庭,被告可以不来,只是不来的话,那就任由原告说咯,法官会判定原告所说的事实依据,被告失去辩解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