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互联网公司依旧不太平。前脚滴滴刚刚官宣裁员15%,涉及2000多人;后脚链家旗下贝壳找房就被曝光大规模变相裁员,互联网公司裁员潮持续发酵。而伴随裁员的则是或N、或N+1的经济补偿。
但是,经济补偿可不是能一分不少地装进自己的口袋的,需要缴纳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 164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税方式上仍与旧政策保持一致,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针对超出3倍数额的部分,则在计税方式上做了调整,取消过去根据工龄进行平均分摊的方式,而统一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计税方式,并且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算纳税方式中。也就是说,在新政策之下,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所需缴纳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假设小A、小B均为北京市某公司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小A获得了20万元经济补偿,而小B获得了35万元经济补偿,当地上年社平工资为8000元。那么,由于小A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8000×12×3=2880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小B需要缴纳的个税为:(350000-288000)×10%-2520=2680元。
而按照之前的政策,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次性取得多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本人在企业中的实际工作年限数,最后得出的数字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然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数不得超过12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也就是说,在此前的政策下,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所需缴纳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免征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工作年限。其中,免征额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举例而言,当小C和小D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均为40万元,当地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8000元,其中,小C已经在该单位工作15年,而小D仅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在新旧政策之下,小C和小D要缴纳的个税分别是多少呢?
首先,在新旧政策之下,小C和小D 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000-8000×12×3=112000元。在新政策之下,小C和小D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均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因此,应缴纳的个税均为:112000×10%-2520=8680元。
而在旧政策之下,因小C和小D的工作年限不同,两人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也有所不同(免征额为5000元)。其中,小C应缴纳的个税为:{[112000/12-5000]X10%-210}X15≈3350元。小D应缴纳的个税为:{[112000/4-5000]X25%-2660}X4=12360元。
由此可见,在新政策之下,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所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不再受工龄时间长短的影响,而仅与具体的经济补偿数额有关。但由于新政策取消了工龄平摊的税档优惠,因此,工龄较长的员工需缴纳的个税金额将有所增加,而工龄较短的员工需缴纳的个税则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