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实践中大家签订应防范的风险:
一、对出租主体的审查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 源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所附资料中是否有出租人的上述权属证书 (各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名称可能稍有不同,以上名称供参考),主要是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共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是否设立抵押权、是否已经进行其他 处分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二、关于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减少租金及费用的约定审查合同时, 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当供电、空调、供暖等一项或多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时,承租方有权拒付相应期间内的租金及水、电、空调等相应使用费,如果上述情形持续时间 或累计时间达到一定时限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 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到目前为止,依然有效,但是由于是部门规章,违犯后并不必然导致合 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合同的实际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甚至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因此应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