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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年小孩财产怎么分?离婚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

阅读:(100) 2024-07-20 14:16:2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房某与张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房某1,2019年起诉离婚。2007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经协商两人同意将该房屋所有权人落户在房某1名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房某起诉要求认定房某1名下的房产为房某与张某共同所有。

经法院审理,房某与张某均参与了案涉房屋买卖及房屋登记的全过程,双方系共同自愿为房昊程购买案涉房屋并办理产权证书;法院认定房某与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房某1系其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对房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

高某与杨某结婚并育有一子高某1,2004年6月22日高某以本人及高某1二人名义购得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高某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此处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高某1不服上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处诉争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购买房产时高登某1年纪尚幼,无独立财产,该房产出资系其父母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自始至终并未形成将该房产赠与高登某1的合意。且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直至离婚纠纷生效判决执行完毕,高某1未有任何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所购置的诉争房产为高某、杨某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文启律师说法

关于离婚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当房屋认定为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如案例一,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自愿将房屋赠与其子并办理登记,法院未支持房某要求将房屋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较为适宜。如案例二:虽然房屋登记在高某1名下,但高某无事实上赠予的意思表示,高某1也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定此房屋为高某、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文启律师建议

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是将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不动产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登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当然意味着未成年子女为真正权利人,还需要探求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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