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的由来
“安全生产月”是国家为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活动,其由来可以追溯到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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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5月
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并确定今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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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1980年开展的安全月活动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关怀,也是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在此之前,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企业单位长期以来安全生产情况较差,伤亡事故多发,职业病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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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3月29日
1984年3月29日,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出开展第5次“全国安全月”活动的通知。同年4月27日,国务委员、国家经委主任发表题为《狠抓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广播电视讲话,动员全国开展第5次全国安全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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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26日
1985年4月26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后不再搞“全国安全月”了,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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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
从1991年开始,全国安委会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安全生产周从1991年一直持续到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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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份
2002年开始,我国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全生产月”。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6月份开展首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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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的设立,是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怀,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重要举措。从1980年开展至今,安全生产月活动已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层面,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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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如占用消防通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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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规定,如果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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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四条: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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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保障生命通道畅通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救援车辆和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援。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